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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举办 2022 年第 1 期认证人员 注册全国统一考试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22-03-16  来源:

关于举办 2022 年第 1 期认证人员 注册全国统一考试的通知 各相关机构及人员: 按照中国认证认可协会(以下简称“CCAA”)认证人员注册全 国统一考试计划,CCAA 将于 5 月 21-22 日举办 2022 年第 1 期认 证人员注册全国统一考试,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: 一、考试安排 (一)报考条件 1.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; 2.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业务素质; 3.满足相应领域注册准则规定的教育经历、工作经历等要求。 (二)考试依据 本期考试依据为《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准则(修订版)》等注 — 2 — 册准则(中认协评〔2021〕5 号)和新版认证人员注册考试大纲(中 认协评〔2021〕6 号)。 考生在报名前应详细了解所报考领域认证人员注册准则规定 的相关要求和修订版注册准则过渡期安排的有关内容,以便合理报 考。注册准则及考试大纲详见 http://www.ccaa.org.cn/pjzx/ind ex.shtml,修订版注册准则过渡期安排详见《关于发布〈管理体系 审核员注册准则(修订版)〉等 7 项注册准则的通知》(中认协评〔2 021〕5 号)附件。 (三)考试模式 采用计算机作答的方式进行考试,全国考点使用统一的考试系 统。 (四)考试城市 全国共设立考点城市 34 个,分别是北京、上海、天津、重庆、 哈尔滨、长春、沈阳、石家庄、郑州、洛阳、济南、青岛、太原、 呼和浩特、西安、银川、兰州、乌鲁木齐、成都、南宁、昆明、武 汉、长沙、南昌、南京、合肥、杭州、宁波、福州、广州、惠州、 深圳、东莞、厦门。 (五)考试科目安排 日 期 时 间 考试科目 注册要求 考试内容 9:00-11:00 认证通用基础 管理体系认证基础(第1场次) 5 月 21 日 周六 13:00-15:00 产品认证基础 见相应注册准则 http://www.ccaa.or g.cn/pjzx/index.sh — 3 — 管理体系认证基础(第2场次) 16:00-18:00 服务认证基础 质量管理体系基础(第1场次) 8:30-10:00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基础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基础 质量管理体系基础(第2场次) 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基础 能源管理体系基础 11:00-12:30 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基础 环境管理体系基础 建筑施工领域专业 14:00-15:30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基础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(HACCP) 体系基础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基础 森林管理体系基础 5 月 22 日 周日 16:30-18:00 有机产品认证基础 tml 考试大纲 http://www.ccaa.or g.cn/pjzx/ksxx/ksd g/index.shtml 注:“质量管理体系基础(第 1 场次)”和“质量管理体系基础 (第 2 场次)”为相同科目,效力相同,报考时只能选择其中一个 场次,不可重复报考,若更换场次,需先进行退费,再选另外一场 次报考。 “管理体系认证基础(第 1 场次)”和“管理体系认证基础(第 2 场次)”为相同科目,效力相同,报考时只能选择其中一个场次, — 4 — 不可重复报考,若更换场次,需先进行退费,再选另外一场次报考。 “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基础”因无新版标准中文稿,本期考试仍 依据 GB/T 22000-2006 标准,考试通过的人员,需按照《关于食品 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员 ISO 22000:2018 标准转换注册工作的通知》 (中认协评 2019〔131〕) 关于转版的具体要求,完成转换课程的 培训后方可注册。 二、报名安排 (一)2021 年第 2 期统考天津、西安、杭州、哈尔滨、厦门 五个延考考区考生因疫情影响,2021 年第 2 期统考天津、西安、杭 州、哈尔滨、厦门五个考区考生考试资格自动延续到 2022 年 5 月 统考,无需重新报考。如考生自愿放弃本次考试资格,可申请退 费,具体安排如下: 有退费需求考生,需于 2022 年 3 月 11-14 日 12:00 登录报 名系统(http://ccaa.kaoshi.open.com.cn/)填报退费申请,逾期 不再接受。申请退费的考生,须退掉所报考全部科目,不支持部分 科目退费。退费申请截止日 15 个工作日后,CCAA 进行统一退费。 在报名阶段,延考考生不可退费,可更换考试城市、可在已 报考科目的场次内更换考试科目。 (二)报名阶段 考试报名由考生个人通过网上报名系统完成报考和缴费工作。 正式报名自 2022 年 3 月 22 日 12:00 时起面向考生正式开通, 3 月 28 日 24:00 截止,截止后报名系统将自动关闭。 — 5 — 若报考人数过多,CCAA 将协调考试服务机构适当增加考位投 放。因仍在疫情防控期间,新增资源情况存在诸多限制,具有不确 定性。考生可在 3 月 30 日 12:00 至 3 月 31 日 12:00 登录报名系统, 查看考位剩余,自行安排报考。 考生报名以缴费成功为准,先到先得,报满为止。报名网站: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认证人员注册全国统一考试网 (http://ccaa.kaoshi.open.com.cn/)。 报名开始后,考生登陆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认证人员注册全国统 一考试网,按报名操作步骤完成网上报名和缴费工作。 考生应提前办理相关的支付银行卡,并开通银行卡的网上支付 功能,或者使用支付宝缴费。 本次考试 CCAA 将开具电子发票,请考生报名时准确填写发票 信息。5 月 16 日-5 月 22 日考生可登陆报名网站下载准考证。6 月 20-25 日考生可登陆报名网站下载电子发票。 考生报名时需上传个人电子照片,照片要求为:1 寸彩色;JPG 格式文件;长度与宽度的比值必须在 1:1.3~1:1.5 之间;文件大 小为 35KB 以下。因考生上传照片质量低劣,导致考生不能参加考 试,其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。 考生应严格遵守报名与缴费的进程规定,完成报名和缴费工 作。打印准考证的具体要求请在报考网站上登陆查看。 三、疫情防控注意事项 (一)根据疫情形势变化和防控需要,考生须严格按照疫情防 控要求参加考试,务必实时关注 CCAA 官网和报名网站公布的《认 — 6 — 证人员注册全国统考考点防疫要求一览表》。对不遵守考点疫情防 控要求而不能参加考试的考生,将按“弃考”处理。考生须服从考 试工作人员管理,拒不配合执行有关疫情防控措施或者扰乱考点考 场秩序的,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;涉嫌违法犯罪的,将依法追 究法律责任。 (二)因疫情等不可抗力原因,造成部分考点无法组织当期考 试的,CCAA 将为受影响考点考生办理退费。如遇其他突发状况, 将另行通知。 (三)请考生预留充足的入场时间,考场候考时请按照考点考 务工作人员指令有序排队,保持间隔,切勿聚集。 (四)除身份核验外,考试期间考生须全程佩戴口罩。 (五)考试期间,考生应遵守考点当地疫情防控要求,配合考 点工作人员的检查登记等工作。 (六)当受疫情影响发生考点变更或无法组织考试等情况时, CCAA 将在报名网站公布相关通知。 四、过渡期政策调整 符合以下要求的考生,因考试延期无法按照过渡期安排注册 的,报考科目对应注册领域的过渡期延长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。 (一)报名参加 2021 年第 1 期统考的沈阳、合肥考区考生, 且当年度没有申请退费的。 (二)报名参加 2021 年第 2 期统考厦门、哈尔滨、杭州、西 安、天津考区考生,且本次未申请退费的。 请于 2022 年 6 月 16 日到 2022 年 6 月 29 日间登录网址 — 7 — https://jinshuju.net/f/z5lund 或扫描下方二维码,按照填表说 明填报延长过渡期申请,逾期不予受理。不符合要求的考生无法填 报延长过渡期申请。 申请提交成功后,请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在 CCAA 认证人 员注册与管理系统中完成注册申请。 五、注意事项 (一)考试费为每人每场 80 元人民币,考试报名期间仅有一 次按订单退费机会,报名结束后,不可再申请退费。 (二)在考试时间不冲突的前提下,考生可报考一科以上的考 试。其中“质量管理体系基础(第 1 场次)”和“质量管理体系基 础(第 2 场次)”为同一科目,“管理体系认证基础(第 1 场次)” 和“管理体系认证基础(第 2 场次)”为同一科目,效力相同,考 生只可选择其中一个场次参加考试,请勿重复报考。 (三)关于通过考试后申请注册相关事宜的问题,请参阅相关 注册准则及其实施细则等文件的规定。 (四)考生凭有效身份证件(包括身份证、护照、军官证和士 兵证;港、澳地区考生可凭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护照;台湾 地区考生可凭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)、准考证进入考场。 — 8 — (五)其他未尽事宜请咨询考务单位或 CCAA。 六、考场纪律、违规认定与处理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七、联系方式 (一)报名注册、缴费、退费、考点咨询、更换考试科目及考 点、下载发票及准考证等考试组织问题请咨询奥鹏服务热线: 400-789-1515,联系传真:010-59301099-1221。 (二)其他考试相关问题,请联系 CCAA:010-65994463/6599 5487/65994459。 (三)过渡期政策问题,请联系 010-65993573; 过渡期人员信息登记咨询 010-65994481。 附件:考场纪律、违规认定与处理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 2022 年 3 月 9 日 — 9 — 附件 考场纪律、违规认定与处理 一、考场纪律 为了规范认证人员注册全国统一考试考场秩序,确保考试 公平公正,保障参加考试人员(以下简称“考生”)和考试监 考人员权益,制定本规定。参加认证人员注册全国统一考试的 考生,应当尊重监考人员,自觉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, 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,遵守考点疫情防控要求,不得以任何理 由妨碍监考人员履行职责,不得扰乱考场秩序。 (一)考生应重道德、讲诚信,互相尊重。 (二)考生应携带准考证、身份证等规定证件,在规定时 间和地点参加考试。 (三)考生应按规定向监考人员出示相关证件,按准考证 中座位号入座,并将规定证件放在指定位置以便核验。 (四)考生除携带必需文具外,不得随身携带书籍、笔记 本、纸张、报刊、电子用品、存储设备及通信工具等物品进入 考场。 (五)考生在考试前 30 分钟内可以进入考场,考试开始 30 分钟后,不得进入考场。考试开始 40 分钟后,考生在经监 考人员同意后可以交卷离开考场。因故迟到考生须在开考 30 分钟内完成入场和登录考试系统。 (六)考生不得在考场内交头接耳、左顾右盼或者以互打 手势等方式传递信息,不得在考场内喧哗、走动,或者交卷后 在考场附近喧哗等,影响考试秩序,不得违反疫情防控要求。 (七)考生不得在规定时间以外答题,不得窥视、抄袭他 — 10 — 人答案或者同意他人抄袭。 (八)考生不得将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,不得抄写试题 或者以任何形式对试题信息进行记录、存储、传输。 (九)考生应当在考试开始前,根据监考人员的要求和提 示,登录考试系统,填写准考证号和居民身份证号,阅读考生 须知、注意事项等,核对考试相关信息并进行确认。遇有无法 登录、计算机系统或网络通讯故障、信息错误等情形的,考生 应当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。 (十)考生应当按照监考人员的指令和规定的步骤操作计 算机,使用鼠标和键盘在设定的答题区域内答题并保存答题结 果,不得执行其他操作。 (十一)考试期间,考生不得擅自关闭计算机、调整计算 机显示屏摆放位置和角度、搬动主机箱、更换键盘和鼠标等外 接设备,不得擅自修改考试机 IP 地址,不得在考试机上插入 硬件和安装软件。 (十二)考试期间,考生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。如 出现试题内容显示不全、识别率低、切换缓慢等情形的,可以 举手报告,经监考人员同意后询问。 (十三)考试期间,如出现网络故障、电力故障、设备故 障等异常情况的,考生应当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,服从监考人 员安排,耐心等待解决。非因考生自身原因出现的设备故障导 致延误答题的,可以按规定进行补时、补考。 (十四)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,考生应当立即停止答题, 系统自动回收电子答题数据。考生应当待监考人员确认电子答 题数据全部上传后,有序离开考场。 (十五)考生因自身原因导致电子试卷下载延迟、题目漏 — 11 — 答、考试设备损毁、电子答题数据上传有误的,应当自行承担 责任。 (十六)考生没有按照要求进行登录、答题、保存电子答 题数据,导致系统不能正确记录相关信息的,应当自行承担相 关责任。 二、违规认定与处理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,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,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认定为考试违纪行为,取消该科目的考试 成绩。 (一)携带通讯工具、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 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,经提醒仍不改正。 (二)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,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 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,经提醒仍不改正。 (三)擅自关闭计算机、调整计算机显示屏摆放位置和角 度、搬动主机箱、更换键盘和鼠标等外接设备。 (四)擅自在考试机上插入硬件和安装软件,更改 IP 地址。 (五)在考试过程中旁窥、交头接耳、互打暗号或者手势。 (六)在考场或者禁止的范围内,喧哗、吸烟、不遵守防 疫要求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。 (七)将带有试题、答案的纸张或其他存储介质带出考场。 (八)其他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。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、公正原则,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 图获得试题答案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, 取消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。 (一)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 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。 — 12 — (二)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 关的资料。 (三)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。 (四)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、拍摄设备的。 (五)未经允许传、接带有试题或答案的物品。 (六)通过伪造证件、证明、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 格。 (七)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。 (八)本人离开考场后,在考试结束前,传播考试试题及 答案的。 (九)其他作弊行为。 考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,服从考试工作人员 管理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,并责令离开 考场;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等法律法规的, 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 (一)故意扰乱考点、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; (二)拒绝、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; (三)威胁、侮辱、诽谤、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考生的; (四)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。 发生以上违规行为考生如具备 CCAA 认证人员注册资格的, 还将按照《注册认证人员资格处置规则》进行相应的资格处置。 抄送: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监管司;存档。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 2022 年 3 月 9 日印发